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昨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人肉搜索”其实就是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或单位信息的行为,而这些信息往往涉及个人隐私,一旦触及这个层面,就违反了法律。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这里,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特别是人际交往,在当下往往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散布这些就是违法的。”
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条例还规定,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宾馆等场所,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系统,对上网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并记录有关的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保存期间不得删除或更改。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民事立法首次纳入精神损害 被人肉搜索可索赔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女大学生购物,在离开超市时,被保安命令解开衣裤进行检查;
离职后的公司职员被原单位发布网上“通缉令”,并被说成“贼”;
因为与妻子的情感纠纷,网民对其丈夫开展“人肉搜索”,导致其丈夫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大量的侵权行为都伴随有精神损害,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开始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以民事立法的形式,对精神损害如何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关专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立法过程中逐步得到确立,说明立法者非常关注受害人精神层面受到的损害。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实际上,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论和审判探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侵害公民人格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说,“侵权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既造成财产损害,也造成精神损害。以往的法律也有规定,但并不明确。”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就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其首次纳入了国家赔偿范围。这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则首次明确将精神损害纳入了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
这一突破受到有关专家的充分肯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种补偿,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戒,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可以随便说自己受到了精神损害就能认定为精神损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表示,侵权责任法草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作了严格限制。
考虑到现实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非常复杂,侵权责任法草案未对赔偿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关专家表示,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