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盘17个证券账户 股市黑嘴汪建中吐出2.5亿缴国库

汪建中(资料图)
证监会针对个人违法违规开出的首个亿元罚单日前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结完毕。北京首放总经理汪建中被没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罚款1.25亿余元。这笔款项已经上缴国库。
证监会在2008年通过调查发现,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机,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非法获利累计超过1.25亿元。
经过调查和审理,证监会认定汪建中、北京首放的上述交易操作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操作证券市场的规定。2008年10月23日,证监会对汪建中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等额罚款。汪建中也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这个决定书于2008年12月31日送达汪建中,但他一直没有缴纳上述罚没款。
2009年6月4日,证监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北京晚报报道,这笔A股历史上最大的一笔个人罚单由北京西城法院法官承办。由于此案标的巨大,收案后法官在第一时间与证监会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并找到汪建中本人。汪建中本人对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及处罚内容均无异议,但是由于资金账户被冻结,他也无力缴纳罚没款。
新华社的报道称,今年51岁的汪建中控制的账户多达20余个,还有一部分账户在外地,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法官到各家银行和证券营业所办理扣划手续,办案时间长达近两周。
目前,这笔款项已上缴国库。
证监会专门发了感谢信,称赞法官为确保国家行政罚没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作出的贡献。
操盘记录 17个证券账户 "操盘"38只股票及权证
被证监会处以1.25亿元巨额罚款的北京首放总经理汪建中,是股评界移交司法的第一人。
根据证监会此前给出的调查结果,安徽人汪建中出生于1968年11月,为北京首放的大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本人及汪公灿、汪小丽、段月云、汪伟、何玉文、吴代祥、汪建祥、汪谦益等九人的身份证开立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10个,并以这些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权证交易。上述账户由汪建中管理、使用和处置,汪建中为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首放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首放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发布或刊载。
证监会认定,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汪建中以上述方式买卖的证券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中国联通"、"四川长虹"、"*ST夏新"、"深康佳A"、"上海贝岭"、"士兰微"、"新疆天业"、"重庆钢铁"、"马钢CWB1"、"武钢CWB1"、"长江电力"、"马钢股份"、"一汽夏利"、"一汽轿车"、"五粮液"、"中国铝业"、"包头铝业"、"金证股份"、"北大荒"、"中信银行"、"红豆股份"、"好当家"、"中信证券"、"中国石化"、"华泰股份"、"深发SFC2"、"万科A"、"伊利CWB1"、"申能股份"、"皖通高速"、"梅雁水电"、"民生银行"、"三佳科技"、"中海集运"、"上港CWB1"和"吉林化纤"等38只股票和权证。
以上买卖证券行为中,买入证券金额累计52.60亿元,卖出金额累计53.86亿元。根据统计,上述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合计55次,其中45次合计获利1.50亿元;十次合计亏损0.25亿元,累计净获利1.25亿元。
操纵市场:先买入,后推荐,再卖出
该负责人介绍了对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汪建中的处罚结果。证监会开出了史上最大的个人罚单:没收汪建中违法所得约1.25亿元,处以等额罚款,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证监会依法撤销了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目前,本案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2008年5月,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市场行为被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机,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2007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上述手段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了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该负责人随后通报了武汉新兰德操纵市场案。经过调查和审理,证监会认定武汉新兰德和陈杰存在操纵市场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武汉新兰德违法所得735万元,并处以735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汉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5年。同时,没收陈杰被依法冻结的股票。
经调查发现,武汉新兰德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汉东代表公司向陈杰提供股票买入建议,待陈杰利用其控制的账户买入后,由朱汉东署名,以新兰德名义通过网络媒体和报纸等公众传媒公开推荐相关股票。陈杰则利用公开推荐造成的市场影响,在推荐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卖出股票牟利。武汉新兰德和陈杰的上述交易操作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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