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11月26日10时  曹宪柏从县法院大门走出。 这个从来不愿意打官司的普通农民,为了给儿子讨个合理说法,如今已不知进出法院多少次了。他怎么也想不明白:唯一的儿子见义勇为不幸溺水死亡,作为家长,他却要承担70%的责任。他甚至有点怨恨自己,是对儿子乐于助人的教育导致了这场悲剧。

    让他陷入更加尴尬境地的是:虽然曹扬见义勇为的行为已得到确认,但受助者就是不承认曹扬的救助,连句感谢的话都没有;而私自取土留下害人大坑的人却不承担任何责任。他上诉希望法院能给出一个合理的判决,为他见义勇为而离世的儿子。
    噩耗
    2007年4月26日,是个让曹宪柏永世难忘的日子。
    当日15时许,儿子曹扬正在家里写作业,同班同学明明找他出去玩。两人骑自行车来到农安县滨河乡曹家店屯东一大沙坑旁玩耍,不断向沙坑水里掷石子。突然,明明脚下一滑,掉入坑内水中。曹扬毫不犹豫地冲过去,尽最大努力伸长手臂打算把他拽上来。明明上岸了,曹扬却栽进水里,不见踪影。明明立即骑自行车回家找人。

  在地里干活的曹宪柏接到哥哥(曹扬的大伯曹宪勇)电话后,开着农用车拉着妻子疯狂向沙坑奔去。“我第一个赶到现场,什么也没看见,水面很平静。”曹宪柏回忆说,他立即拨打了110。下午6时许,消防官兵将曹扬打捞出来,但曹扬已经停止了呼吸。
    变数:受助人否认接受曹扬救援
  正当曹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时,事情在第二天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改变:明明一改事发当日的说法,他说掉进沙坑后向曹扬求救,他的手并没碰到曹扬的手,是他自己爬上岸,没有接受曹扬的救援。

   核查:曹扬见义勇为得到确认
  明明缘何在获救一夜后就改变了说法?吃惊!这是曹家人和村民们听到这个消息的第一感受。滨河乡派出所在事发当天就介入此事,并对明明进行了调查。孙所长回忆,明明说他掉坑里后曹扬去救他,还没搭上手,曹扬也掉了进去。

  一定要为儿子的行为讨个正确的说法。曹宪柏和曹扬所在小学向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曾在当日事发现场和曹扬家听到明明说“曹扬为救他而掉入大坑”的10余名村民主动作证。
  
  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说,曹扬见义勇为的事迹,事发后他们按照程序进行了调查,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于是在5月26日(事发后的一个月)下发了《见义勇为确认证明》经该县评审委员会确认该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
    曹宪柏决定打这场官司,是在儿子死后第3天。他认为:
    儿子舍己救人的行为无任何过错,罪魁祸首是这个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且无人看守的沙坑,当时有人估计水深10余米。
 
    拿到《农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曹扬是“溺水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结论后。6月份,他一纸诉状将挖坑取土人张胜、承包土地人曹庆德和疏于管理的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10月25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因儿子死亡赔偿金65279.80元、丧葬费7204.50元,合计72484.30元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张胜、被告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挖土人有责任受益人应做出补偿
  这个案子引起中科院已退休尹教授的关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他愿无偿为曹宪柏打这场官司。对于一审判决,他有两点疑问:
 
   1. 判决将挖坑人张胜置于本案之外使人不解。张胜取土形成长15米、宽10米、深约12米的沙坑未回填,形成了能淹死人的危险区域,且周围没设警示标志。曹扬为救人溺水而亡,因果关系非常明了,但张胜却没有承担任何责任。
   2.其二是“村委会管理不当只承担30%责任,见义勇为者父亲却承担70%责任”的判决使人惊讶。
 
    尹教授:
    这是对舍己救人行为进行了贬值的判决。索律师和刘继业律师同样认为,这是个争议性很大的案子。挖坑取土人张胜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受助人明明家长也应该给曹扬家属一定经济补偿。
 

   
     被救者家长反应冷淡
    提起曹扬,明明妈段女士态度异常冷淡。她不断强调事发时她不在现场,明明回家说是他自己爬上来的,她相信孩子的话,所以不知该感谢曹扬什么。她说如果曹扬真的救了明明,一定会表示感谢的。
 
  记者告诉她,曹扬的见义勇为行为已得到确认,但段女士说她不知道这些事,也不想知道。难道是怕承担赔偿责任?段女士不做回答,她说:“他没救我孩子,他们愿意告就告吧,法院怎么判怎么是。”

 
   村民反应:挖土人应承担责任
  村民曹汉友和曹显生认为,明明家没良心。更让他们感到气愤的是,张胜挖坑不回填致使曹扬死亡,事后竟没有一点责任。
 
 
  社会学家:要培养孩子有颗感恩的心
  吉林省社科院黎韵副研究员说,受助人无论从精神还是经济上,都应该给施救人以安慰,而不应逃避事实。要诚实,培养孩子有颗感恩的心,要尊重别人的付出,不能无视生命的代价。珍惜生命,给失去孩子的家长一些慰藉,这是做人最起码的准则。
 
  见义勇为基金会:只确定见义勇为不干涉民事纠纷
  长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说:“这是我所知道的年龄最小的见义勇为者。”曹扬的见义勇为行为已得到认可,该给的奖金会发放,只是没有对外公布和宣传,因为他们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至于法院判决,他们不做评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认为,曹扬见义勇为后家长索取民事赔偿的事情是个特例,他们同样只确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涉及民事纠纷。

    网友热议: 到底谁该担责

    网友: 受恩者的家长虽然可以躲过一时的经济赔偿,却毁了自己儿子可以堂堂正正正直成长的一生!

   网友:这个判决是合理的,属于家长的教育不当。见义勇为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国家应立法禁止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在西方原告可能被判入狱。

    网友: 见义勇为不属于监护不利的情况,其父母不应承担监护责任。面对他人发生危险,勇于救护,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表明其父母平时进到尽到了教育和监护责任。
   
    网友:明明的父母不应该这样教育孩子,以后孩子做什么事都会想逃避责任,而这次发院的判决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有水分。

    网友:通过此事件,得出结论,不要多管闲事,不要见义勇为。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想没想到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于这样一起“未成年见义勇为身亡”的事件,在编辑完本期主题后,编辑们感到心情很沉重。对于见义勇为,全社会值得提倡,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我们不鼓励超出能力、危险程度高的“见义勇为”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问题,家长需要要正确引导孩子,在遇到危险,或者见义勇为时需要理性认识。我们提倡见义勇为要让孩子有所“为”,并且要巧妙的“为”,不做无谓的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