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一:判刑依据?
1.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广州中院认为,许霆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4000元,并认为“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都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2.是否“盗窃金融机构”
中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3.为何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呢?中院的依据是:
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
疑问二:五年重不重?许霆还冤不冤? 判决结果出来后,许霆的父亲拉出一条横幅,横幅上写着“有错≠有罪”,他觉得儿子仍旧很冤,表示将要继续上诉。而很多专家、网友对此也争论颇多,毫无疑问,一审的无期显然不妥,那么新判的五年就妥当吗?
疑问三:司法的胜利还是司法的悲哀?
| 南都社论 | 它宣告一种新的是非标准由此产生,而在它的流程背后,是一群思绪纷飞而非抱残守缺的法官,他们鼓足勇气,最终没有令法律在歧路前失掉它的荣誉。胜利属于法律。 |
| 每日观察 | 我们之所以需要法律规则,就是因为我们不想将自己的命运交给少数个人或者新闻媒体,因为那样的审判,将使我们处于无助的绝望状态。那不是我们期待的法治社会,而是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的专制社会。 |
疑问四:民意、媒体扮演了什么角色?
一位不愿具名的全国著名刑法学者表示,此番判刑五年与之前的判决宽严有别,大相径庭,“毫无疑问是舆论的压力在左右判决”,“司法的独立性要受到怀疑。”而饶有意味的是,应邀旁听审理的广州市人大代表陈舒在庭审后居然对媒体表示感谢,民意、媒体除了扮演监督的角色外,是否左右了本案审理的公正性?就像某法学教师质疑的那样,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多,我们离法治社会是不是越来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