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各大媒体经常会看到有关ATM机出错、取款人恶意取款的新闻,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霆案”几乎成为这类案件的代名词。
许霆取款案详解

许霆案最新进展:银行证据矛盾 发现新的无罪证据


    17日,许霆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郭向东律师向本报表示,在仔细研究重审法院的判决书时,他发现广州商业银行提供的证据中有互相矛盾之处。为此,他将向二审法院申请重新调查取证。

    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则表示坚持上诉,“我们还是要尽量争取为儿子的无罪释放努力,许霆的这个事件在全国已经成为了一个标杆,现在我们希望的就是政府能给予一个好的政策,或者出台新的法律。”详细


云南“许霆”何鹏

何鹏
 

    2001年,就读于云南省某公安专科学校的何鹏去ATM机查询生活费是否到账,结果发现账面余额有百万元之多,他于两天内从9个ATM机取款221次计42.97万元。2002年,何鹏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鹏的家属日前表示,将就何鹏案向云南省高级法院申诉。详细

 

“云南许霆”何鹏家人提交申诉状望获改判

    被称为“云南许霆”的何鹏的家人,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希望能使被判无期的何鹏得到改判。云南省高院工作人员收下材料后表示,近期会对是否受理进行答复。详细

 

云南曲靖市政法委书记称争取改判何鹏案

    15日,何鹏的家人接到云南省曲靖市政法委书记朱家美的电话,称云南省高级法院和曲靖市中级法院非常重视何鹏案,正在进行研究,“近期将请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争取给何鹏改判”。详细

 

云南省高院:许霆案不结,何鹏案不会启动重审

    目前,何鹏案件如何处理,云南省高院还在观望等待中。“许霆案没有真正的结果之前,何鹏案件重审程序就不会真正启动。”云南省高院新闻中心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省高院对何鹏案十分重视,申诉结果以及何鹏案件的最终结果一定会给外界一个交代。详细

宁波“许霆”唐氏兄弟

唐氏兄弟


    2007年1月底,唐风军拿着弟弟的银行卡去转账,利用ATM机出错,将4.49元转成225万元。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经过一年多的定性讨论后,于2008年3月26日以涉嫌盗窃罪对唐氏兄弟依法提起公诉。4月15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名辩护律师联手为唐氏兄弟作无罪辩护。法庭当庭未作宣判。详细

西安“许霆”耿赵武
    2008年3月19日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的杨先生在ATM机上取钱后,忘记将银行卡取走。不久,杨先生接到银行电话,称捡到卡的人正在ATM机前等他。拿到卡后,杨先生发现有人从同一台ATM机上分8次取走了他卡中的6900元钱。杨先生随即报案。经调查,嫌疑人耿赵武被抓获。据耿赵武交代,案发当晚,他到ATM机上查账,发现了杨先生遗忘的银行卡,页面显示仍为取款状态……耿赵武归案后,其家人迅速将赃款退缴警方。4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耿赵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请雁塔区检察院对其依法批准逮捕。4月10日,雁塔区检察院依法认定嫌疑人耿赵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批捕。详细

上海“许霆”周亮
    ATM机里有别人遗忘的银行卡,25岁的周亮(化名)没有抵挡住诱惑,多次操作取走了6300元后,十分后悔和害怕,于次日通过银行将钱款归还至被害人刘泱(化名)的账户内。2月18日,周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办人员告诉他,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对他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日前,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认定周亮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详细
    各类“许霆案”的发生是偶然的,但偶然中有其必然性。这类案件的发生,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有什么更深的原因?银行在这其中有没有责任,有怎样的责任?单纯靠惩罚犯罪人能不能有效地控制,银行方面应该采取哪些相关措施?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九成多的人在面对诱惑时会有类似的冲动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对“许霆”类案件,公众有如此强烈的反应是有心理学基础的。每个人在探讨“许霆案”时都是把自己摆在许霆的位置上考虑问题的。“普通人中九成多的人在面对诱惑的时候会有类似的冲动,产生这种念头是每个人都能够理解的,所以许霆会得到如此多的舆论支持。”
  
银行有没有责任?
正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李小旋指出,银行是有责任的,但银行的责任并不能构成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理由。许霆的辩护律师以“密码相符视为合法交易”为依据主张许霆无罪,我不赞同他的观点。在许霆行为之时,ATM机是处于出错的状态,就相当于人的无意识状态,这时的交易即便是自愿的,过后也是可以主张交易无效的,就是说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
  
反方:中国政法大学另一位李姓同学则认为,银行没有责任,银行只要尽到了它应有的注意义务就可以了,除非问题出现时银行不予理睬,否则不需要追究银行的法律责任。此外,ATM机遍布全国各地,从全国范围看,“许霆”类案件仿佛是频频发生,但对于一家具体的银行,对于一个具体的ATM机,这类案件的发生是非常偶然的。
  
责任ATM机很少出错 一般发生在软件升级期间 
    据一位银行方面专业人士透露,“应该说,ATM机很少出错,概率千万分之一或者更低。出错的最大可能一般发生在软件升级期间。当ATM机设备老化的时候,出错的几率也会增加。对于技术问题,银行很难控制,如果追究责任,找厂商可能更合适一些。”
网友人民的眼睛 :现在银行ATM机怎么了,机器在操作没有任何提醒,让操作者违规,在全国以有二例案例,第一例许霆案还没了结,现又宁波开庭唐氏兄利用ATM机漏洞转账200多万元案,现在银行ATM机我们还能相信吗.?如有一天,我们在办理业务时..........那该怎办
 
网友蔡庆发:按照许霆构成盗窃罪的逻辑,那么我们所有到ATM机取款的人都有义务检查银行的ATM机是否正常,到柜台取款也要审查银行的电脑系统是否出错,否则一不小心就都成了盗窃犯了。举例如下:
    某甲有个习惯,到ATM机取款从来不看卡上剩余多少钱,取完钱后也不查看余额,也不打凭条。是日,卡里的钱剩下500元了,他以为可能还有5万元以上的钱,结果连续取款5万元,连续取5万元至少需要20次(ATM机每次最多取2500元)。公安机关将人抓获,认定你是构成盗窃罪。我知道有人会以某甲“不知道”为由认为不构成犯罪来反驳,单从法律的公正上来讲是这样的。你说不知道有谁会相信?就乖乖地认罪吧!
唐光诚(法律从业者):许霆案多了,特殊情况还特殊吗
 
    广州“许霆案”的重审已经落下法槌,上海、西安“许霆案”也因“情节显著轻微”不诉、不捕,宁波“许霆案”15日下午也已经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现在“云南许霆案”也将有转机……看来,广州“许霆案”无形中已经起到了示范作用,成为追诉众多“许霆案”的“依据”。
  可一个问题随之而来,众多“许霆案”的普遍性,使广州“许霆案”判决的“特殊情况”处于尴尬境地。即,当广州“许霆案”判决存在于许多同类案件中的时候,正说明广州“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似乎与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况”相比变得不特殊了,于是对“许霆案”“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改判便缺乏法律依据,且有变相实行类推之嫌,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不符。详细

贺卫方(北大法学教授):许霆再上诉已无意义
许霆案是法律发展史上标志事件
    无论是孙志刚案、许霆案,都足以称为法律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它们唤起大众对法律的关注,而公众对许霆案的讨论和质疑,这本身就是个普法的过程,也能促使立法尽快完善。而更重要的是,公众的质疑能使法官在以后的判决中更多地说理,而不是简单地套用公文。
  
我感失望的是法官说理不够
    许霆案给大众带来的启示,首先是法律制度的确定性问题。他说,法制社会要求法律规范必须清晰明确,它的制定不能让公民无所适从,但谈何容易呢?法律条文是用语言构造,必然存在语言的模糊性。
  
许霆被判5年是合理的
    贪官陈良宇贪污那么多钱,只判了18年,许霆只取了17.5万块,就要被判无期,公众的法律感觉被激活了。“目前审判比较符合我的法感,我认为是合理的,许霆再上诉已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