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已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两个备忘录,对多个敏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股权激励的审核标准。
【具体要求】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基准价的50%
少数上市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时授予价格过低的,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激励方案将由中国证监会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2、行权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
上市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
3、无特殊原因不得预留股份
上市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
4、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为规避监管,少数上市公司曾借道股东实施股权激励,这一模式今后将被叫停,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5、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