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从诞生之日起,关于它的解读和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两会期间,女首富张茵提出“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吸引了大量眼球;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卫平的“珠三角8000企业倒闭或转移,与《劳动合同法》有很大关系”又引一片哗然。5月8日,劳动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出台,“这是一次‘倾向于资方’的修改”的吼声震耳……
    利益是这个世界永恒的主题,只是人们习惯于站在自己的利益方说话。无论是“劳方”还是“资方”,都陷入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
    而对于新劳动法成了“珠三角企业倒闭”的替罪羊,有达人呼吁大家“不怀偏见”地看待这部法律:与原材料及上游产品价格上涨、外贸政策的限制、人民币升值、融资成本的提高等因素相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仍然是最小的。就算这种最小的影响真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也不能说“骆驼是被一根稻草压死的”。
    珠三角8000企业倒闭或转移 新劳动法是替罪羊
    “今年珠三角有8000多家企业倒闭或转移,这与《劳动合同法》有很大关系。”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卫平在广州举行的亚澳论坛上如是说。寥寥数语的报道中提到,黄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成本大幅增加。
    把珠三角企业大规模的倒闭与转移归咎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样的逻辑必然会有如下让公众舆论难以接受的推论:原来珠三角大多企业的生存是以工人权利的缺席为前提的。公众不禁需要进一步追问:劳动者权利落实重要还是企业的生存重要?   【详细】
    《劳动合同法》不是为惩罚某种“恶行”
    现在社会上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种种争论,实际上可能都不无偏颇,这也许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法治”的理解相关。强调“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主张“重刑主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造就了国人一个由来已久的认识误区:似乎立法就是专门针对某一特定社会阶层或社会群体,尤其是为了要惩罚其某种“恶行”的。   【详细】
    企业困境多大程度上与《劳动合同法》有关?
    我们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企业运营成本急剧提升;一部分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企业尤其是集中在珠三角地区的中小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因此出现了企业倒闭与外商撒资现象。但我们需要仔细加以甄别的是,出口加工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有多大程度上与《劳动合同法》有关?

    第一,原材料与上游产品价格大幅上涨。综合计算,由于原材料及上游产品价格上涨,国内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了20%至30%,成为推动企业成本上升的第一因素。因为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本来就是微利,对成本上涨的敏感程度远远超过制造业。所以,原材料及上游产品价格上涨对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的影响,丝毫不亚于对制造业及资源密集型产业的影响。
    第二,国内外贸政策的变化。由于国际贸易顺差不断拉大,人民币升值压力不断累积,国内被迫调整了外贸出口政策。调整的基本方向就是对劳动密集型低加工工业的出口予以限制。
    第三,人民币加速升值的影响。自2005年7月汇改以来,人民币一直保持升值态势。人民币升值,直接影响到出口加工工业的利润。在一个以美元结算的国际市场上,且不说人民币升值对市场占有份额的影响,仅考虑兑换因素,人民币升值的幅度直接意味着出口加工工业最终以人民币衡量的利润被抵销的程度。
第四,融资成本提升。一是股票房地产等资产价格急剧上涨,使投资利润很低的出口加工企业融资困难。
    以收益率为惟一标准的资本,更快地从利润率很低的出口加工企业流出,转而流入股票与房地产业。造成了出口加工企业“失血”。二是央行逐渐缩紧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剧了出口加工企业资金困难。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首先缩紧的就是中小型出口加工企业的贷款。
    最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次贷危机重创美国经济,也重创了美国对中国商品的需求。去年下半年以来,珠三角地区纺织服装业来自美国的订单大为减少,一些出口美国占全部产品80-90%以上的企业因此而陷入停产或半停产状态。2008年1月,我国对美国出口比去年同期仅增长5.4%,比去年同期增幅大幅回落22.7%。
    除了上述因素之外,出口加工型企业运营困难的确还有一个因素:即劳动力成本上升。但必须清楚地指出,这种上升并非是由于2008年元月1日才开始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带来的,而是由2002年开始包括珠三角、长三角在内普遍蔓延的“民工荒”导致的需求不足型劳动力价格上涨带来的。
    在需求明显快过供给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崇尚市场自发力量的经济学家都只能给出“继续涨工资”这个惟一的处方。也就是说,是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了2004年以来出口加工型企业劳动力工资与待遇的上升,这与07年5月才通过、08年元月才实行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任何关系。
    任何一个不怀偏见的经济学家都应该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当前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出口加工型企业遇到的困难,绝不是《劳动合同法》的通过与实施造成的。
    实际上,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关于直接提高劳动力工资成本的任何新的规定,而只是重申了此前相关法律与政府规章已经规定过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并为劳动者按期交纳各种已确定的保险金。而至于“无固定期合同”条款,只是提高了企业解雇劳工的成本,而不是使用劳工的成本。当然,考虑到此前一些中小企业并没有按政府要求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更没有为农民工交纳“三险”,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这些企业不得不依法从事,从此意义上讲的确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但与原材料及上游产品价格上涨、外贸政策的限制、人民币升值、融资成本的提高等因素相比,对企业的影响仍然是最小的。
    退一万步讲,就算这种最小的影响真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我们也不能说“骆驼是被一根稻草压死的”吧!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