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商用今后将受更大约束
首先关注《(物权法)草案》。尽管北京等一些城市已经规定,不得在住宅区内开公司,但是,在很多地方近年来,不少餐饮、娱乐场所纷纷进驻住宅小区,噪音很是扰民。不过,根据新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这样的行为今后将受到更大的约束。”草案六审稿则修改为:“业主不得违反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管理规约未作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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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标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六次审议,草案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关补偿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汇报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时指出,法律委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最近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规定,将有关规定修改为…… >>>详细点击

百姓最关心的问题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解读
 
  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建议延长出让期限;关于续期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有人提出,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合理确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草案四审稿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对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但草案依然保留了有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但一些常委会委员同时提出,在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上,应该慎之又慎,深入研究。 
  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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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心丸之一: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草案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还对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间的关系,以及对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作了专章规定。

定心丸之二: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不再支付土地使用费

  在第五次审议稿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常委会委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是普通百姓生活的基本保障,且一般情况下住宅使用期限都能超出70年土地使用期,应当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是否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物权法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为此,建议删去关于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定心丸之三: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随着有车人的增多,对车库、车位归属的争议不断升温。普通百姓所关注的这一热点话题,在物权法草案的多次审议中,均成为常委会委员关注的重点。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开发商在建房的时候,建车位、车库的成本已经摊到销售款中了,业主已经为车库、车位支付了钱,此后再卖一次,等于卖了两次。所以首先应明确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然后才可以考虑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车位、车库只能归业主共有。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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